花蓮縣文化局辦理「花蓮鐵道文化園區」歷史建築再生計畫,遲未能協商活化再利用範圍,經審計機關促請研謀改善,業已確認及取得使用權並委託民間廠商營運管理
花蓮縣文化局為保存臺灣僅存最完整的窄軌鐵道基地遺址,自民國(下同)91年9月23日起將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所有花蓮車站舊址之管理處辦公室等館舍,陸續公告為歷史建築,命名「花蓮鐵道文化園區」。該局為活化歷史建築,於92年至100年度獲中央補助1億1,751萬餘元,自籌674萬餘元,合計投入經費1億2,426萬餘元,辦理建築物修復工程及再生計畫。審計部臺灣省花蓮縣審計室派員調查發現,該局雖投入經費修復,卻遲未能與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協商確認再利用之建物及取得使用權,致100年3月16日修復完工後,未能正式委外開館營運,經函請花蓮縣文化局研謀改善。
案經審計部臺灣省花蓮縣審計室追蹤後續改善結果,花蓮縣文化局已與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簽訂契約取得部分建物使用權,並於102年10月間將鐵道文化園區一館(調度室)及二館等館舍委託民間廠商營運管理,花蓮縣文化局依契約每年可向廠商收取定額權利金27萬餘元,及全年營業總收入2%至10%之回饋金;上開館舍經廠商規劃為文創咖啡藝廊及藝術展演空間,已於103年1月25日正式開館營運。
案經審計部臺灣省花蓮縣審計室追蹤後續改善結果,花蓮縣文化局已與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簽訂契約取得部分建物使用權,並於102年10月間將鐵道文化園區一館(調度室)及二館等館舍委託民間廠商營運管理,花蓮縣文化局依契約每年可向廠商收取定額權利金27萬餘元,及全年營業總收入2%至10%之回饋金;上開館舍經廠商規劃為文創咖啡藝廊及藝術展演空間,已於103年1月25日正式開館營運。
發布單位:
花蓮縣審計室
被審核機關:
文化藝術
施政主題細項:
花蓮縣文化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