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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獎勵建築物增設室內公用停車空間,惟獎勵停車位多未開放公眾使用,經審計機關促請檢討結果,該府已研謀具體改善措施並獲致成效

室內公用停車空間
臺北市政府於民國(下同)77年訂定「臺北市建築物增設室內公用停車空間鼓勵要點」,以增設1席車位獎勵15平方公尺(約4.54坪)樓地板面積等誘因,鼓勵起造人增設公用停車空間(下稱:獎勵停車位)。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派員查核獎勵停車位開放使用情形發現,90至100年間臺北市獎勵案件共計961件,增設獎勵停車位5萬4,494席,獎勵樓地板面積約72萬59平方公尺,因上開要點對於獎勵停車位之列管、清查等規範闕如,該府未能確切掌握獎勵停車位開放資訊,且未有效促使相關停車位開放公眾使用,以致實際開放比率僅11%,無法達成「提供公用停車空間以緩降公眾停車需求」之預期效益。
案經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促請臺北市政府檢討結果,臺北市政府業擬訂清查計畫,實地查察獎勵停車位是否變更非供停車使用,並針對獎勵停車位違規移作他用者依法裁罰,102年度預計清查96至101年度案件計548件,截至102年底止,該府已按計畫清查548件,其中不合格件數279件,除限期改善案件外,已裁罰管委會及起造人6件,裁罰怠金1萬5,000元及罰鍰90萬元,另該府為導正給予容積之獎勵停車位開放供不特定公眾使用,於執行清查計畫時,由檢查人員積極勸導住戶與大樓管委會申請停車場登記證,對外開放使用,102年底開放供公眾使用之獎勵停車位已較100年底時增加699席。
發布單位: 臺北市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營建
施政主題細項: 臺北市政府建築管理處、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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