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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境內部分農舍供住宅使用,惟未依法課徵地價稅,經審計機關促請花蓮縣地方稅務局查處,業已改課地價稅,增裕庫收

農舍供住宅使用
花蓮縣政府為確保農業永續發展,促進農地合理利用,自民國(下同)89年起,依據農業發展條例規定,開放縣內農業用地興建農舍,截至98年底止,共核准興建700餘戶農舍。審計部臺灣省花蓮縣審計室調查發現,花蓮縣內多數農舍係供住宅使用,現況與農業經營無關,違反土地稅法第10條第1項及第22條有關免課徵地價稅之規定,經花蓮縣審計室函請花蓮縣地方稅務局全面清查妥處,以維租稅公平。
案經審計部臺灣省花蓮縣審計室追蹤結果,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自98年起分年擬訂清查計畫,截至102年底止已針對花蓮縣境內6千多筆農舍進行清查,並將其中3,043筆農地改課地價稅,以維租稅公平,該5年合計增加縣庫稅收1,274萬餘元。
發布單位: 花蓮縣審計室
被審核機關: 財政稅務
施政主題細項: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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