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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辦理「南灣A區經營標租案」及「停車場經營標租案」,經審計部查核後陳報監察院,業由監察院糾正,墾管處並已研提改善措施

南灣A區經營標租案
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下稱墾管處)為配合墾丁國家公園計畫發展,提供遊客於南灣遊憩區從事賞景休憩及沙灘活動後之沖盥、淋浴等,與提升所轄社頂公園等6處停車場經營管理績效,改善交通秩序,分別於民國(下同)98年12月11日、99年7月23日依政府採購法第99條及第22條第1項第9款規定公告辦理「98年度『南灣遊憩區A區委託民間機構經營管理』標租案」(下稱「南灣A區經營標租案」)、「99年度『公有停車場委託民間機構經營管理』標租案」(下稱「停車場經營標租案」)。
經審計部調查發現:墾管處辦理「南灣A區經營標租案」之招標評選及審核過程,明知得標廠商簡報時補充規劃之綠地收費停車場並未納計年租金收益範圍,卻未即時提出質疑並責令改正,反於簽約時將該停車場示意圖納為契約附件,恝置廠商恣以該綠地為停車場不當收益,事後猶妥協補收象徵性租金後就地合法,損害政府採購公平形象;「停車場經營標租案」,捨棄規劃及監督機制顯較周延之「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不用,而因循既往政府採購法之招商模式,肇致權利金短收及營收稽核漏洞等履約訾議,確有不當,違失情節重大,於102年4月15日依審計法第17條規定報請監察院依法處理,案經監察院調查後,於102月12月5日糾正墾管處(詳監察院公報第2895期)。
嗣經墾管處研提改善措施,通知廠商停止於綠地停車使用,停車券應印製流水號,經該處核章後方得販售,並按年度檢送會計師稽核報告、派員赴現場查核停車數量,薦送相關人員參與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相關課程,及檢討議處相關失職人員。
發布單位: 第五廳
被審核機關: 營建
施政主題細項: 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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