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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部分被占用縣有土地之清查作業未臻落實,經審計機關促請花蓮縣政府檢討改善,業已訂定清查工作計畫,並追收使用補償金

縣有土地
花蓮縣政府為加強縣有房地之管理處分,健全房地管理、確保權益並促進土地有效利用,於民國(下同)101年11月6日修訂「花蓮縣縣有房地清查處理作業要點」,規定縣有房地被占用之處理原則,在尚未有開闢利用計畫或不影響公務使用且無水土保持、環境景觀、公共安全及其他縣政建設計畫考量前,管理單位得專案簽報核准,以按期繳納使用補償金方式,於占用人願繳清最近5年使用補償金後暫按現況列管。據統計,花蓮縣政府截至101年底止,被占用土地計1,447筆,面積64.6公頃,帳列價值3億2,515萬餘元,經審計部臺灣省花蓮縣審計室派員調查發現,花蓮縣政府暨所屬機關經管部分非公用土地遭占用,惟未依上開作業要點規定通知占用人追收最近5年使用補償金,經函請花蓮縣政府暨所屬機關查明處理,並訂定清查計畫研謀改善。
案經審計部臺灣省花蓮縣審計室追蹤改善情形,花蓮縣政府業已訂定「花蓮縣縣有土地清查工作計畫」,責由所屬各機關學校清查經管縣有土地被占用情形,依規定追收近5年使用補償金,並於占用狀態未終止前,由經管單位每半年向使用人收取使用補償金至返還土地止;據統計,截至102年12月底止,已追收使用補償金計319萬餘元,另尚有190萬餘元待收繳。
發布單位: 花蓮縣審計室
被審核機關: 國有財產
施政主題細項: 花蓮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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