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經管之車輛拖吊場管理欠佳,對逾期未領回之車輛,未依規定處理,經審計機關促請改善,業已積極清理並依法公告拍賣
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為放置因駕駛有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或牌照業經繳銷、報停、吊銷、註銷仍行駛,或違規停置、行駛中發生故障,未及時移置及肇事損壞無法駛離等妨害交通情事之車輛,於民國(下同)89年間設置拖吊場1處,面積約1,700坪。經審計部臺灣省嘉義市審計室查核發現,該拖吊場自93年起至101年底止,已逾領回期限之移置車輛計有482輛,另部分車輛未標示入場時間、原因及車牌或引擎號碼等資料供辨識,暨車輛存放位置及空間未作妥適規劃及管理,肇致車滿為患,汽車凌亂橫陳,機車堆疊,又未善加管理任令車輛腐朽,迄未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嘉義市處理妨害交通車輛自治條例等相關規定清理,經函請該局積極依規定妥處。
嗣經審計部臺灣省嘉義市審計室追蹤處理結果,該局已擬具計畫並即予清理。截至102年10月底止,已依法公告拍賣汽、機車195輛,並將拍賣所得價款99萬餘元全數繳庫,其餘車輛仍賡續積極處理中。
嗣經審計部臺灣省嘉義市審計室追蹤處理結果,該局已擬具計畫並即予清理。截至102年10月底止,已依法公告拍賣汽、機車195輛,並將拍賣所得價款99萬餘元全數繳庫,其餘車輛仍賡續積極處理中。
發布單位:
嘉義市審計室
被審核機關:
警政
施政主題細項:
嘉義市政府警察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