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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部分民宿房屋稅及地價稅適用稅率未符租稅規定,經審計機關促請花蓮縣地方稅務局查明妥處,業已依規定改課,增裕縣庫

民宿房屋稅
依據財政部民國(下同)90年12月27日台財稅字第0900071529號函規定略以,民宿稅捐之核課,鄉村住宅供民宿使用,在符合客房數5間以下,客房總面積不超過150平方公尺,及未僱用員工,自行經營情形下,將民宿視為家庭副業,依住宅用房屋稅稅率課徵房屋稅,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至如經營規模未符前開條件者,其稅捐之稽徵,依據現行稅法辦理。近年隨著休閒旅遊風潮盛行,花蓮縣民宿業蓬勃發展,經審計部臺灣省花蓮縣審計室調查發現,截至102年10月24日止,花蓮縣民宿計964間,部分民宿經營之客房數及客房總面積已逾越上開條件,且原建物用途皆為住宅或農舍,其所適用房屋稅及地價稅之稅率是否均符合租稅規定,經函請花蓮縣地方稅務局查明並研議改課之必要,以維租稅公平。
案經審計部臺灣省花蓮縣審計室追蹤其執行情形,花蓮縣地方稅務局業針對花蓮縣內民宿房屋及土地進行清查,截至102年12月5日止,原住宅用房屋改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220件,增加稅額164萬餘元,及原住宅、農舍用土地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426件,增加稅額93萬餘元,合計增加縣庫稅收258萬餘元。
發布單位: 花蓮縣審計室
被審核機關: 財政稅務
施政主題細項: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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