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臺南市殯葬管理所規劃興建環保庫錢爐,長期閒置未使用,經審計機關督促改善,已積極轉型提供適切用途,發揮公產使用效益
前臺南市殯葬管理所為解決傳統對往生者焚燒庫錢,造成空氣污染及提升服務品質,經內政部及前臺灣省政府補助興建環保庫錢爐,該設施工程結算金額980萬餘元。前審計部臺灣省臺南市審計室辦理就地稽察,發現該所未事先與民眾溝通取得共識,逕將原設於火葬場之環保庫錢爐工址,變更於殯葬管理所東南隅,與毗鄰民房僅8公尺道路,致施工建造期間遭民眾多次阻撓抗議,該所於民國(下同)89年1月勉予完工即貼上封條,嗣後雖經召開說明會仍無法化解該設施運作產生之空氣污染疑慮,且無具體改善措施,任由設施閒置銹蝕,核有未盡職責及效能過低情事,經依審計法第69條規定通知前臺南市長妥處並報告監察院,經該院立案調查,於93年7月公告糾正 (監察院公報第2482期)。
案經審計部臺南市審計處持續追蹤其改善情形,臺南市殯葬管理所檢討該設施已無移作他項用途之可能,又據臺灣區環境工程工業同業公會現勘,估算遷移異地再用,所須經費2,778萬餘元,約為原興建金額3倍,不符經濟效益,業於96年12月辦理報廢拆除並議處相關人員。另為活化庫錢爐屋體,該所於102年1月將該屋體改建為和平堂供祭祀、佇靈及家屬休息室使用,同年6月取得變更使用執照正式啟用,已積極轉型提供符合民眾需求之用途,發揮公產使用效益。
案經審計部臺南市審計處持續追蹤其改善情形,臺南市殯葬管理所檢討該設施已無移作他項用途之可能,又據臺灣區環境工程工業同業公會現勘,估算遷移異地再用,所須經費2,778萬餘元,約為原興建金額3倍,不符經濟效益,業於96年12月辦理報廢拆除並議處相關人員。另為活化庫錢爐屋體,該所於102年1月將該屋體改建為和平堂供祭祀、佇靈及家屬休息室使用,同年6月取得變更使用執照正式啟用,已積極轉型提供符合民眾需求之用途,發揮公產使用效益。
發布單位:
臺南市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民政
施政主題細項:
臺南市殯葬管理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