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AO-102-17 南投縣災害緊急處理及復建工程之執行情形專案審計報告
南投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暨所轄13個鄉(鎮、市)公所【下稱南投縣政府及所屬(轄)機關】民國(下同)90至97年期間,採限制性招標辦理預算金額10萬元以上採購件數及金額總平均比率均高居當時全國25個市縣之首,其中災害緊急處理及公共設施復建工程採限制性招標件數及金額比率占總限制性招標決標數量將近九成。審計機關職司政府財務效能之考核,審計部及所屬南投縣審計室為瞭解南投縣政府及所屬(轄)機關辦理該等採購之狀況,及其辦理過程有無違反政府採購法令或其他不當情事,爰積極規劃辦理相關專案調查,期有效降低該府及所屬(轄)機關不當採限制性招標辦理災害緊急處理及公共設施復建工程件數及金額比率,以落實公平公開之採購程序,確保採購品質。經持續加強辦理稽察並督促其檢討改善及追蹤執行結果,已獲南投縣政府及所屬(轄)機關與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具體回應改善,積極研謀相關改善措施;其中以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公告金額以上災害緊急處理及公共設施復建工程件數與金額比率,已由98年之86.09%及91.58%,逐年降低至102年1至9月之0.92%及0.34%,經估算99至100年度節省工程採購支出達3億342萬餘元;另稽察發現南投縣政府及所屬(轄)機關涉及刑事違失情事,經移送司法機關並依審計法第17條後段規定報告監察院者2件,相關人員(含機關人員及廠商)並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提起公訴在案;又配合監察院調查南投縣政府李縣長等涉嫌貪瀆案,經調查結果相關人員有違法失職情事,已依法彈劾以懲戒不法之公務人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