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門縣政府申領離島供水營運虧損補助款,未自供水成本扣除政府捐贈資產之折舊費用,經審計機關促請查明妥處,業依規定追繳及研謀改善措施
依「離島建設條例」第14條規定,離島用水比照臺灣本島平均費率收取,營運單位因依該項費率收費致產生之合理虧損,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核後編列預算補助,其補助方式及計算標準係依「離島供水營運虧損補助辦法」辦理;次依行政院主計總處民國(下同)94年12月21日及經濟部水利署100年2月16日函示,公共事業接受政府機關捐贈之資產,應認列捐助收入,其折舊費用應自供水成本扣除,避免重複補助。金門縣位屬離島地區,因售水成本高於收入,金門縣自來水廠營運虧損差額依前述相關規定,由金門縣政府向經濟部水利署申請離島供水營運虧損補助款。經審計部福建省金門縣審計室查核發現,該廠未依行政院主計總處及經濟部水利署函示,將政府機關捐贈資產認列捐助收入,其折舊費用未自供水成本扣除,致重複申領離島供水營運虧損補助款,經審計部函請經濟部水利署查明妥處。
案經經濟部水利署查復,金門縣政府96至99年度所溢請之離島供水營運虧損補助款2億9,681萬餘元,自102年度起將逐年分次抵扣繳還國庫;另該署為具體改進離島差價補貼審核作業機制,將提高現地督導查核頻率,加強內部控制避免再有類此情事發生,並針對問題癥結,建請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修正離島建設條例第14條,規範離島供水營運虧損之補貼範圍或限制。
案經經濟部水利署查復,金門縣政府96至99年度所溢請之離島供水營運虧損補助款2億9,681萬餘元,自102年度起將逐年分次抵扣繳還國庫;另該署為具體改進離島差價補貼審核作業機制,將提高現地督導查核頻率,加強內部控制避免再有類此情事發生,並針對問題癥結,建請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修正離島建設條例第14條,規範離島供水營運虧損之補貼範圍或限制。
發布單位:
金門縣審計室
被審核機關:
水利
施政主題細項:
金門縣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