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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萬丹鄉「運動休閒公園」施工改善頻仍,肇致球場設施使用率偏低,影響運動公園使用效益,經審計機關促請檢討改善,業已採取改善措施,並於102年9月8日全場開放使用

萬丹鄉運動休閒公園壘球場開放後情形
屏東縣萬丹鄉公所為提供鄉民運動休閒活動場所,並提高地方體育風氣活動,將鄉內原公墓遷移後之用地約1.9公頃打造一座運動休閒公園(包括壘球場、網球場、籃球場及槌球場)。運動公園礙於財源籌措困難,採分年向中央申請補助方式辦理,全案計分3期施工,第1期由內政部民國(下同)97年全額補助1,000萬元、第2期及第3期由行政院體育委員會98年及101年各補助700萬元及550萬元,自籌款10%,該公所自第1期工程98年11月11日驗收合格後,開放使用並陸續辦理第2期及第3期工程改善至102年7月2日驗收合格止(決算金額計2,169萬餘元),因施工期間長達3年7個月,致球場使用率偏低。經審計部臺灣省屏東縣審計室派員查核,發現球場線及球柱規劃設計未盡周延,致紅土挖填處理費時,且各球場改善期程冗長施工頻仍,肇致球場設施使用率偏低,影響運動公園使用效益等情,經函請檢討改善。
案經該公所查復,已全面檢討並採取改善措施,運動休閒公園並於102年9月8日全場開放使用,除籃球場及槌球場屬開放空間,由民眾自由進場使用外,壘球場及網球場也全面開放借用,期藉由活動推展,提升運動休閒公園使用效能及民眾運動風氣。
發布單位: 屏東縣審計室
被審核機關: 體育
施政主題細項: 萬丹鄉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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