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行政院體育委員會辦理「千里自行車道、萬里步道實施計畫」,規劃、審核、管考及經費結報審查等作業,均欠嚴謹,經審計部陳報監察院,業由監察院提案糾正
前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以下簡稱前體委會(該會於民國102年1月1日併入教育部,更名為教育部體育署)】於民國(下同)96年間辦理「千里自行車道、萬里步道實施計畫」,列支推廣自行車道推廣活動經費共1,176萬餘元。經審計部調查發現:前體委會未及早規劃自行車道推廣活動,嗣於年度將屆,始決定於隨後辦理之「全民傳聖火.前進聯合國-台灣入聯.和平聖火接力」活動,搭配自行車騎乘,惟相關文宣廣告及辦理宗旨,均以傳遞臺灣加入聯合國為目的,活動性質與推動國家體育及推廣自行車道無直接關聯;未於審查會議釐清配合路跑活動,對於辦理自行車道推廣之影響,且未妥訂合辦單位自籌款比率,審查作業核欠嚴謹周全;該會及屏東縣、前臺南縣、新竹縣、嘉義市、桃園縣等5個縣市政府,與民間團體合辦自行車道推廣活動,未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逕交予民間團體執行;該會與地方政府、機關及團體合辦推廣自行車道活動,支出涉有未合規定或疑義者合計159萬餘元,原始憑證未提供或闕漏者合計221萬餘元;計畫未訂定績效衡量指標,且成果報告未能彰顯實際活動辦理情形與宣導效益,復乏相關管考機制,致計畫執行成效未明等缺失。
案經審計部於100年9月30日通知前體委會查明處理並檢討改善,惟該會(及教育部體育署)迭未為負責之答復,爰依審計法第20條第2項規定,於102年4月15日陳報監察院核辦。嗣經監察院調查後,於同年10月16日糾正教育部體育署及屏東縣、臺南市、新竹縣、嘉義市、桃園縣等5個地方政府。(詳監察院公報第2882期)
案經審計部於100年9月30日通知前體委會查明處理並檢討改善,惟該會(及教育部體育署)迭未為負責之答復,爰依審計法第20條第2項規定,於102年4月15日陳報監察院核辦。嗣經監察院調查後,於同年10月16日糾正教育部體育署及屏東縣、臺南市、新竹縣、嘉義市、桃園縣等5個地方政府。(詳監察院公報第2882期)
發布單位:
第一廳
被審核機關:
體育、國有財產
施政主題細項:
前行政院體育委員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