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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承攬國防部軍備局採購案,因相關人員假造檢測紀錄及工作日誌,遭法院判決有罪,嚴重損及該公司信譽,經審計部調查後陳報監察院,業由監察院糾正

以X光機執行照相檢測照片
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漢翔公司)於民國(下同)94年承攬國防部軍備局「空軍軍官學校第十‎一修護補給大隊委‎託民間經營案‎」採購,決標金額35億5,172萬元,辦理空軍軍官學校AT-3等飛機之檢測及維修等業務。
經審計部查核發現:漢翔公司為履行上開採購契約,成立「漢翔11修大專案室」負責辦理,該專案室每週需使用X光機檢查飛機金屬是否有疲勞或裂縫,並切實記載於修護紀錄,惟該專案室相關人員於94年11月1日至95年6月30日期間,以渦電流檢測方式取代X光機進行飛機檢測,與契約規定有違,卻於修護紀錄登載「執行X光檢查情況良好」,並假造「X光照相工作日誌」,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於100年8月5日判決該專案室相關人員共同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嚴重損及該公司聲譽,經審計部於102年1月4日陳報監察院。案經監察院調查後於102年8月7日糾正國防部及漢翔公司。(監察院公報第2877期)
發布單位: 第五廳
被審核機關: 政府採購
施政主題細項: 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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