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部分被保險人未依適法身分投保,經審計機關促請中央健康保險署查明妥處,該署已輔導改以適法身分投保,估算增加保費收入約3,257萬餘元
依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被保險人應依規定之適法身分投保。被保險人職業身分為公、民營事業、機構領有薪資所得之受雇者,不得以農會、漁會及水利會會員身分投保。審計部為瞭解被保險人是否依適法身分投保健保,有無違規投保之欠妥情事,經依據中央健康保險署(前中央健康保險局)及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前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提供資料比對結果發現,部分被保險人年度所得內含薪資所得達一定水準,疑似有未依適法身分投保,有悖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情事,經審計部於101年2 月6 日函請該署清查渠等被保險人是否確依適法身分投保,並依規定妥處。
據中央健康保險署函復,已輔導被保險人依適法身分投保;另依該署各分區業務組輔導改以適法身分投保所增加保費收入估算約3,257萬餘元。
據中央健康保險署函復,已輔導被保險人依適法身分投保;另依該署各分區業務組輔導改以適法身分投保所增加保費收入估算約3,257萬餘元。
發布單位:
第三廳
被審核機關:
勞健保
施政主題細項:
中央健康保險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