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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債務到期日過於集中,不利風險管控,債務結構有待調整,經審計部促請財政部研謀改善,業經財政部調整發債年期,有利債務還本平滑化,並節省利息支出

中央政府債務示意圖
中央政府為償還到期債務及彌補收支差短,於民國(下同)96至100年度發行公債及舉借中長期債務共計3兆5,230億元,經審計部調查發現,5年期以下之中期債務占多數,約1兆9,431億元,占舉借總數之55.15%,致截至100年12月31日止,中央政府1年以上未償債務餘額實際數為4 兆6,365億餘元,其中於未來10年到期之債務,達3兆3,566億餘元,占未償債務之72.40%,而於101至105年應償付到期債務2兆2,467億餘元,占未償債務之比率達48.46%,顯示未來5年內有龐大之償付壓力,債務之舉新還舊措施益形嚴峻,允宜妥適規劃中、長、短期債務之舉借,加強財務運作,以使每年債務還本平滑化,經審計部於101年6月18日促請財政部積極研謀因應措施。
嗣經財政部研採改善措施,於101年8月、9月間增額發行20年、30年期公債600億元,全年度發行20年、30年期公債共2,700億元,以均衡發行各種年期公債,另102年度預計發行20及30年期公債共9期,截至102年7月底已發行6期共計1,859億餘元,並賡續透過中央政府債務基金加強債務管理,持續辦理舉新債償還到期債務、提前償還未到期債務及轉換高利率債務為低利率債務等財務運作,經債務結構調整後,逐漸發揮平衡代際負擔效果。
發布單位: 第三廳
被審核機關: 財政稅務
施政主題細項: 財政部國庫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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