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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署所屬分支機構辦理逾期未辦繼承登記之不動產標售業務成效欠佳,經審計部促請研謀改善,業已檢討作業程序

逾期未辦繼承登記比率圖
按土地法第73條之1規定,逾期未辦理繼承登記之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得由地政機關列冊管理15年後,移請國有財產署(以下簡稱國產署)辦理標售;繼承人得依其法定應繼分領取標售所得價款,逾10年無人申領時,歸屬國庫。經審計部查核發現,國產署所屬民國101年至102年3月底止接獲地政機關移送前揭逾期未辦理繼承之土地4,379筆、建物40棟,惟同期間辦理是類標售案件,僅標脫131筆土地及2棟建物,辦理數量相較於接獲移送量,差異頗大,標售成效欠佳;再查截至民國102年3月31日止,歷年累計僅標脫545筆土地及11棟建物,占地政機關移送辦理數量之0.98%及4.44%,尚待辦理者仍多達55,026筆土地及237棟建物(如圖)。經審計部通知國產署檢討是類標售作業效率欠佳之原因,並積極辦理相關標售業務,俾使繼承人法定應繼分之權利得予實現。
案經國產署邀集相關機關開會研商,並據會議結論建請內政部修正土地法第73條之1規定,明確規範國產署得於標售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公告,載明優先購買權之意旨,代替對優先購買權人之通知,期能縮短是類案件標售程序之處理時間及作業繁複問題;暨研擬「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標售作業要點」修正草案,增列得委託適當機構執行標售作業之機制等,期加速執行是類案件之標售作業。
發布單位: 第三廳
被審核機關: 國有財產
施政主題細項: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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