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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江縣政府所屬機關辦理部分採購案訂定投標廠商資格未臻妥適,審計機關促請改善,已強化招標文件審查及法令檢核作業

台灣好行公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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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連江縣政府(下稱縣府)所屬機關為確保採購案廠商具備履約能力,於招標時訂定投標廠商資格條件,經審計部臺灣省基隆市審計室查核發現,部分採購案訂定投標廠商資格未臻妥適,經函請研謀改善,已將相關缺失納入稽核監督案例函送各單位參考,並督促所屬強化招標文件審查及法令檢核作業,以維護政府採購秩序。

  審計室指出,依政府採購法第37條第1項規定,機關訂定投標廠商資格,不得不當限制競爭,並以確認廠商具備履行契約所必須之能力者為限;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4條第2項規定,除依法令就一定專門技能人員之人數為規定者外,不得對其人數予以限制,爰縣府所屬機關辦理採購案,應妥適訂定投標廠商資格,以確保政府採購公平性。

  然而,審計室於114年12月查核發現,部分採購案訂定廠商資格未臻妥適,如馬祖油品供應有限公司辦理「連江縣各加油站加油機與油槽設備檢測工作(三年長約)」採購案,投標廠商資格包含需有環境部核發之油氣回收檢測合格人員2名以上;連江縣公共汽車管理處辦理「台灣好行@馬祖公車委託操作服務案」等2案,投標廠商資格包含需有適格之職業大客車及導覽證照人員各2人以上,審計室遂於115年1月函請縣府研謀改善。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截至115年8月底止,縣府已將相關缺失態樣納入年度稽核監督案例函送各單位參考,並督促所屬強化招標文件審查及法令檢核作業,以健全採購管理機制,後續招標之採購案已妥適訂定投標廠商資格條件,避免不當限制競爭情事,以維護政府採購秩序。

發布單位: 基隆市審計室(發布日期:2026-11-05)
被審核機關: 連江縣政府
施政主題細項: 政府採購、行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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