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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辦理地價稅及房屋稅稽徵作業未臻周妥,審計機關促請改善,已釐正稅籍資料並依法補徵稅額

課徵或免徵田賦土地已作非農業使用情形
課徵或免徵田賦土地已作非農業使用情形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下稱稅務局)辦理地價稅及房屋稅稽徵作業,經審計部臺灣省彰化縣審計室查核發現,部分課徵或免徵田賦之土地使用未符合用途、部分建物未依實際使用情形核課房屋稅,經函請研謀改善,已釐正稅籍資料並依法補徵稅款,維護租稅公平。

  審計室指出,依土地稅法第14條規定,已規定地價之土地,除依第22條規定課徵田賦者外,應課徵地價稅;同法第22條規定,非都市土地依法編定之農業用地或未規定地價者,徵收田賦,但都市土地合於相關規定者亦同。房屋稅條例第3條規定,房屋稅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為課徵對象。另依財政部79年6月18日台財稅第790135202號函釋略以,課徵田賦之農業用地變更為非農業使用者,應自實際變更使用之次年期起改課地價稅。

  然而,審計室於114年10月查核發現,彰化縣轄內部分課徵或免徵田賦之土地,已作建築使用或經國土利用監測作業查報有違規新增建物,未課徵地價稅;部分建物供低污染既有未登記工廠使用或經戶政事務所編訂門牌,查無房屋稅籍資料等,審計室遂於114年12月函請稅務局檢討改善。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稅務局已完成清查,截至115年8月底止,已查明並釐正稅籍資料,依法補徵地價稅887筆、金額1,071萬餘元,房屋稅196筆、金額435萬餘元,維護租稅公平。

發布單位: 彰化縣審計室(發布日期:2026-11-05)
被審核機關: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施政主題細項: 財政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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