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縣公有財產管理作業未臻周妥,審計機關促請改善,已完成財產補登作業,並追收被占用公有土地使用補償金
新竹縣政府(下稱縣政府)為統一管理縣有財產,制定新竹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下稱自治條例),並得適用於新竹縣各鄉鎮市公所,經審計部臺灣省新竹縣審計室查核發現,部分公有土地已登記所有權,惟未列入財產清冊,及部分經管土地遭占用等情,經函請研謀改善,已補登未列帳之公有土地,並追收被占用公有土地使用補償金。
審計室指出,依自治條例第12條規定,管理單位應就所經管之縣有財產,設置財產帳列管;同條例第16條規定,管理單位應注意管理及有效使用其經管財產。另依新竹縣縣有財產不動產被占用處理要點第5點規定,對於被占用之不動產,在未依法處理完成前,依規定向占用人追收歷年使用補償金。
然而,審計室於113年10月查核發現,部分已登記所有權人為新竹縣或各鄉鎮市之公有土地,惟未列入各該管財產清冊者,計434筆土地,面積計31萬餘平方公尺,且部分縣有土地遭占用作為商業、製造業及倉儲等使用,惟未予處理並依規定收取使用補償金,審計室遂於114年2月函請縣政府研謀改善。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截至115年6月底止,上開434筆土地均已由縣政府及各該鄉鎮市公所完成財產登帳作業, 遭占用土地並已函請占用人停止使用,及追收使用補償金計176萬餘元,後續將與地政機關定期核對地籍資料,以強化公產管理。
發布單位:
新竹縣審計室(發布日期:2026-11-05)
被審核機關:
新竹縣政府
施政主題細項:
公有財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