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道路挖掘許可費及修復費申挖單位欠繳金額龐鉅,經審計機關促請研謀改進,已全部催繳入庫,並研訂相關規範
臺南市政府為辦理管線挖掘之許可審查及道路修復業務,依市區道路條例之規定,向申挖單位收取道路挖掘許可費及修復費。審計部臺南市審計處派員查核臺南市政府工務局道路挖掘相關費用收繳情形,發現有部分申挖單位未繳費該局即核發挖掘許可證,截至民國(下同)101年2月10日止,道路挖掘許可費及修復費尚有1億2,600萬餘元未收取,經函請該局研謀改進。
據該局檢討結果,上開欠繳之道路挖掘許可費及修復費,經邀集各相關單位召開「臺南市道路挖掘修復費及許可費未繳稽催會議」,截至102年5月15日,扣除因故未施工之案件,餘1億2,415萬餘元已全數繳庫。另於101年12月18日訂頒「臺南市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規定,管線機構須於管溝回填竣工後3日內自行將道路挖掘之路面修復,並負3年之保固責任,該局按規定之施工品質標準查驗,不再收取道路挖掘修復費,以簡化道路挖掘修復管理之行政程序,而將人力有效運用於修復工程品質之控管。
據該局檢討結果,上開欠繳之道路挖掘許可費及修復費,經邀集各相關單位召開「臺南市道路挖掘修復費及許可費未繳稽催會議」,截至102年5月15日,扣除因故未施工之案件,餘1億2,415萬餘元已全數繳庫。另於101年12月18日訂頒「臺南市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規定,管線機構須於管溝回填竣工後3日內自行將道路挖掘之路面修復,並負3年之保固責任,該局按規定之施工品質標準查驗,不再收取道路挖掘修復費,以簡化道路挖掘修復管理之行政程序,而將人力有效運用於修復工程品質之控管。
發布單位:
臺南市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公共工程
施政主題細項:
臺南市政府工務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