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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客家事務委員會辦理「高雄市新客家文化園區」計畫,完工後營運效益欠佳,經審計機關促請研謀改善並報告監察院,該府業經採取改善措施

高雄市新客家文化園區演藝廳外觀
高雄市政府客家事務委員會(簡稱客委會)為提供市民多樣文化休憩場所,帶領客家移民認識客家文化與促進族群融合,於民國(下同)94至98年度耗資3億2,764萬餘元辦理「高雄市新客家文化園區」計畫,主體建築物於99年8月完工,並將演藝廳及圓樓餐廳、農特產品展售中心、手工藝品展售中心採租賃方式分別委外經營。經審計部高雄市審計處調查發現,客委會於擬訂計畫時,未妥為評估投資之成本效益、設施委外經營之可行性,且整體計畫尚未奉核定,即編列預算興建,肇致完工後營運效益欠佳,收取之租金不敷支應政府管理維護費用,演藝廳亦因營運廠商不堪虧損結束營業而閒置,經依審計法第69條規定,於101年6月8日通知高雄市政府研謀改善,並報告監察院。
經追蹤高雄市政府改善結果,該府因客委會無工程專業人員,致發生未評估成本效益即編列預算興建等缺失,嗣後將責請工程專責機關代為辦理工程規劃及採購作業,並已於101年11月完成演藝廳招租後正式營運,提供多元豐富之戲劇或舞蹈表演,及定期安排藝文、客家美食、手工藝等系列活動。經統計102年1至4月園區參觀人數已達7萬1千人次,與去年同期相較大幅成長213.42%,營運效能已逐步提升。
發布單位: 高雄市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文化藝術
施政主題細項: 高雄市政府客家事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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