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縣東河鄉公所公墓暨納骨堂使用管理自治條例未臻完備,審計機關促請改善,已修正自治條例,周延殯葬設施使用管理機制
臺東縣東河鄉公所(下稱東河鄉公所)為加強公墓暨納骨堂之使用管理與維護,訂有臺東縣東河鄉公墓暨納骨堂使用管理自治條例。經審計部臺灣省臺東縣審計室查核發現,該自治條例尚未納入中低收入戶使用公立殯葬設施,免收使用管理相關費用之規範,又墳墓起掘後之墓穴回填、廢棄物清理及監督管理規範未臻完備,經函請研謀改善,已修正自治條例,周延殯葬設施使用管理機制。
審計室指出,殯葬管理條例於114年5月28日修正第 21條之1,增列中低收入戶使用公立殯葬設施免收使用管理相關費用,並自115年1月1日施行。另為避免消防人員執行公墓救災時,因墳墓起掘後墓穴未回填形成坑洞或地面高低落差,致發生墜落受傷情形,臺東縣政府前於111年4月21日函請縣轄鄉鎮市公所,於墳墓起掘後應要求將墓穴填土整平,並訂定相關管理規範。
然而,審計室於114年11月查核發現,東河鄉公所公墓暨納骨堂使用管理自治條例,尚未納入中低收入戶使用公立殯葬設施免收使用管理相關費用之規範,又間有申請人未確實清理起掘後遺留之廢棄物及將墓穴回填整平情形,惟未於自治條例納列相關管理及監督規範。審計室遂於115年1月函請檢討改善。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東河鄉公所已於115年3月31日修正自治條例,增訂中低收入戶使用公立殯葬設施免收使用管理相關費用之規定;另增訂墳墓起掘時應繳納保證金,並於起掘後經派員勘查認定已確實填平墓穴、清除廢棄物,始無息退還保證金,完備殯葬設施使用管理機制。
發布單位:
臺東縣審計室(發布日期:2026-10-22)
被審核機關:
臺東縣東河鄉公所
施政主題細項:
民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