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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位發展部未訂定補助案件使用效益管考機制,審計部促請改善,已修正補助計畫作業要點,健全使用效益監督考核機制

花蓮雲產業基地
花蓮雲產業基地

  數位發展部(下稱數發部)訂定「數位發展部補助地方政府資訊建設計畫作業要點」(下稱補助計畫作業要點),據以執行地方政府補助款之管考作業,審計部查核發現,補助計畫作業要點未就補助款執行完竣之使用效益訂定管考規定,經函請檢討改善,數發部已修正補助計畫作業要點,健全使用效益監督考核機制。

  審計部指出,依據114年修正之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第11條第1項規定,主管機關應就補助款之執行,對執行完竣後使用之效益等項目,訂定共同性或個別計畫之管考規定;數發部並已訂定上述補助計畫作業要點,據以執行地方政府補助款之管考作業。

  然而,審計部114年11月查核發現,數發部訂定之補助計畫作業要點未包含補助款執行完竣後使用效益之管考相關規定,舉如數發部數位產業署於112年補助花蓮縣政府辦理花蓮雲產業整備計畫,建置雲產業基地,未追蹤考核補助計畫執行完竣後使用效益,及時通知該府辦理改善,致雲產業基地自啟用後逾1年仍未依計畫用途使用,未能達成計畫預期效益。審計部遂於114年11月函請數發部研謀改善。

  審計部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數發部已於115年5月修正補助計畫作業要點,規定機關申請補助時,應提報近2年受補助計畫之應用成效及分析,計畫執行完竣後,應提報該計畫之應用成效及分析等資料,以利查核補助款使用效益,健全監督考核機制。

發布單位: 審計部第六廳(發布日期:2026-10-16)
被審核機關: 數位發展部
施政主題細項: 數位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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