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所屬部分學校收取藝術才能班相關費用未依規定辦理審議及公告,並納入學校帳務處理,審計機關促請改善,相關學校已依規定辦理,保障家長及學生權益
桃園市政府所屬學校收取藝術才能班(下稱藝才班)相關費用,經審計部桃園市審計處查核發現,部分學校對收入款項未依規定辦理審議及公告,並納入學校帳務處理,經函請研謀改善,相關學校已依規定辦理,保障家長及學生權益。
審計處指出,桃園市政府所屬學校計有30校設置音樂、舞蹈及美術班等藝才班,其中112學年度第2學期及113學年度第1學期,為應藝才班專業課程及教學活動等需求,分別有17校及18校向學生收取相關費用,總收入達2,243萬餘元。依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及桃園市國民中小學雜費及代收代辦費收支辦法等相關規定,學校收入款項應存入學校專戶並納入會計帳務處理;向學生收費之項目、用途及數額等,應經校內適當程序審議通過並於收費前公告;收支情形亦應公告等。
然而,審計處於114年2月查核發現,部分學校所收藝才班相關費用款項,有未存入學校專戶及按會計程序列帳;收費項目及金額未經校內行政會報或校務會議審議通過;未公告前一學年度收費項目、用途及金額,或未於收費前公告等不符前開規定情事,審計處遂於114年4月函請桃園市政府教育局(下稱教育局)督促檢討改善。
審計處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教育局於114年6月函知設有藝才班學校,應確實依相關規定辦理,並於115年5月底確認相關缺失事項已完成改善,有效防杜藝才班相關費用未依規定辦理審議及公告,及未納入學校帳務處理等情,保障家長及學生權益。
發布單位:
桃園市審計處(發布日期:2026-10-15)
被審核機關: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施政主題細項:
教育、行政管理、內部控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