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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東縣鹿野鄉公所墳墓起掘管理規範未臻完備,審計機關促請改善,已修正自治條例,完備墳墓起掘管理機制

臺東縣鹿野鄉公所修正自治條例完備墳墓起掘管理機制
臺東縣鹿野鄉公所修正自治條例完備墳墓起掘管理機制

  臺東縣鹿野鄉公所(下稱鹿野鄉公所)為加強公墓及納骨塔之使用管理與維護,訂有臺東縣鹿野鄉公墓暨納骨塔使用管理自治條例。經審計部臺灣省臺東縣審計室查核發現,鹿野鄉公所墳墓起掘後之墓穴回填、廢棄物清理及監督管理規範未臻完備,經函請研謀改善,已修正自治條例,完備墳墓起掘管理機制。

  審計室指出,依臺東縣鹿野鄉公墓暨納骨塔使用管理自治條例第11條規定,一般公墓墓基使用年限以10年為限,墓主應於期限屆滿後1個月內自行掘起,洗骨曬乾,消毒遷葬。另為避免消防人員執行公墓救災時,因墳墓起掘後墓穴未回填形成坑洞或地面高低落差,致發生墜落受傷情形,臺東縣政府前於111年4月21日函請縣轄鄉鎮市公所,於墳墓起掘後應要求將墓穴填土整平並訂定相關規範。

  然而,審計室於114年10月查核發現,鹿野鄉公所尚未就墳墓起掘後墓穴回填整平、廢棄物清理責任及管理單位監督等事項訂定明確規範,間有申請人未確實清理起掘後遺留之廢棄物及將墓穴回填整平情形,墳墓起掘管理作業未臻周妥。審計室遂於115年1月函請研謀改善。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鹿野鄉公所已於115年8月12日修正臺東縣鹿野鄉公墓暨納骨塔使用管理自治條例,增訂撿骨後應將空墓穴回填整平,廢棺及廢建材等應依廢棄物處理相關規定辦理,不得任意棄置,並應接受管理單位監督等規定,使墓穴回填、廢棄物清理及監督管理有所依循,完備墳墓起掘管理作業。

發布單位: 臺東縣審計室(發布日期:2026-09-24)
被審核機關: 臺東縣鹿野鄉公所
施政主題細項: 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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