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縣政府稅務局未依廠商實際承攬工程情形核課印花稅,審計機關促請改善,已完成清查作業並補徵稅額
新竹縣政府稅務局(下稱稅務局)辦理印花稅稽徵作業,經審計部臺灣省新竹縣審計室查核發現,部分案件未依廠商實際承攬工程情形核課印花稅,經函請檢討改善,已釐正稅籍資料,依法補徵稅款計949萬餘元,以確保稅收完整及維護租稅公平。
審計室指出,依據印花稅法第5條第4款、第7條第3款及第23條第1項等規定,工程承攬契據屬印花稅課徵範圍,每件按金額1‰,由立約或立據人貼印花稅票,不貼印花稅票或貼用不足稅額者,除須補貼印花稅票外,並按漏貼稅額處以5倍至15倍罰鍰。
然而,審計室於114年10月查核發現,新竹縣部分承攬工程之空氣污染防制費申報廠商,尚無印花稅繳納紀錄,稅務局未依實際承攬工程情形核課印花稅,審計室遂於115年3月函請稅務局檢討改善。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稅務局已於115年6月完成稅籍清查及釐正相關稅籍資料,並補徵印花稅17筆、稅額計949萬餘元。稅務局表示,未來將向新竹縣政府環境保護局取得空氣污染防制費申報廠商相關資料,加強勾稽與追蹤管理,以確保納稅義務之公平性。
發布單位:
新竹縣審計室(發布日期:2026-09-23)
被審核機關:
新竹縣政府稅務局
施政主題細項:
財政稅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