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門縣政府辦理金門工商休閒園區第一期開發區污水處理廠工程完工使用效能及營運管理未臻周妥,經審計機關陳報監察院,業由監察院糾正
金門縣政府(下稱縣政府)辦理「金門工商休閒園區第一期開發區污水處理廠工程(含三年試運轉)(下稱本工程),經審計部福建省金門縣審計室查核發現,污水處理廠完工使用效能偏低及委託廠商代操作運轉與維護管理作業未臻周妥,經陳報監察院,業由該院糾正縣政府。
審計室指出,縣政府為促進金門地區工商業發展、地區經濟繁榮,規劃開發金門特定區都市計畫倉儲批發零售專用區,專用區分3期開發並興建污水處理廠1座,於104至107年度編列預算辦理本工程,106年4月開工,110年3月23日完成驗收,並自110年3月24日起委託廠商代操作試運轉。
然而,審計室於112年11月查核發現,縣政府辦理本工程未依環境影響說明書變更內容對照表,通知設計單位據以規劃設計污水處理廠處理功能,導致水污染防制措施計畫無法審查通過及未取得許可證(文件),污水處理後無法排放,僅能供廠區澆水及清洗環境使用,整體設備使用效能偏低;未積極督促代操作廠商依契約完成操作人員資格審查核備,並辦理操作運轉及維護管理之查驗、考核及評鑑作業,以掌握實際維護運轉情形與污水處理實效。
審計室遂於113年3月11日依審計法第69條第1項前段規定,函請金門縣縣長查明妥處並陳報監察院,嗣經監察院立案調查,於115年4月29日公告糾正縣政府。
發布單位:
金門縣審計室(發布日期:2026-09-23)
被審核機關:
金門縣政府
施政主題細項:
政府採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