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事業廢棄物清運流向管理未臻周妥,審計機關促請改善,已訂定廢棄物處理機構管理原則,強化事業廢棄物管制效能
桃園市政府海岸及資源循環工程處(下稱海資處)辦理轄內事業廢棄物清理流向管制,經審計部桃園市審計處查核發現,存有事業廢棄物流向管理未臻周妥情事,經函請研謀改善,已訂定廢棄物處理機構管理原則,強化轄內事業廢棄物管制效能。
審計處指出,依廢棄物清理法規定,指定公告之事業廢棄物清運機具,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規格,裝置即時追蹤系統並維持正常運作。截至114年底止,桃園市轄內列管指定公告事業計7,574家,海資處為管理轄內事業廢棄物清理流向,運用環境部資源循環署建置之「事業廢棄物清運機具即時監控系統(GPS)」,並委外辦理114年度事業廢棄物清理流向勾稽、輔導作業後,再由該處辦理後續查察。
然而,審計處於115年3月,依海資處提供之GPS勾稽報表,運用Excel軟體分析結果,部分事業重複發生清運車輛應到處理廠而未到、應裝置GPS卻未裝置等異常情形,且經多次輔導仍未落實改善等情事,審計處遂於115年4月函請海資處研謀改善。
審計處表示,經追蹤後續改善情形,海資處已訂定「桃園市廢棄物清除、處理、再利用機構審查、展延暨清除、處理許可證廢止原則」,自115年6月1日施行,建立違規計點制度,將機構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經處分情形,納入展延許可年限之衡量基準,並正面表列廢止許可證之違規樣態,包含GPS軌跡未行經網路申報之處理或再利用機構、清運車輛GPS未審驗完成等,強化轄內事業廢棄物管制效能;另針對事業廢棄物流向勾稽高頻率異常之機構,納入115年度優先查核名單,且經多次輔導仍未改善者予以從重處分,以遏阻違規行為。
發布單位:
桃園市審計處(發布日期:2026-09-17)
被審核機關:
桃園市政府海岸及資源循環工程處
施政主題細項:
環境保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