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推動漁電共生案場養殖事實查核作業未臻完善,審計機關促請改善,已修正相關規範,強化案場養殖事實之查核
農業部漁業署辦理漁電共生案場養殖事實查核作業,經審計部教育農林審計處查核發現,相關規範未明定查核之頻率及查核缺失改善期限,經函請行政院督促研謀改善,漁業署已修正查核分工及指引,強化漁電共生案場查核之時間點、頻率、改善期限,並落實追蹤案場後續改善情形。
審計處指出,依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下稱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33條第2項規定,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對取得容許使用之農業設施及其坐落之農業並視實際需要抽查是否依核定計畫內容使用。另農業部為落實漁電共生案場養殖事實查核,亦於112年5月31日訂定漁電共生案場養殖事實查核分工及指引(下稱查核指引),請各地方政府依據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33條第2項及112年4月20日漁電共生查核機制會議決議事項(分工)辦理,落實漁電共生案場養殖事實查核。
然而,審計處於114年2月查核發現,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33條僅律定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視實際需要抽查」案場,未有查核頻率之規定,且上開查核指引規定,未通過查核者有長達1年之改善期限,顯欠妥適。截至114年1月底止,各市縣已完工併網漁電共生案場393件,僅查核122件(占31.04%),尚有271件(68.95%)未辦理查核,經於114年5月函請行政院研謀改善。
審計處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漁業署已邀集經濟部能源署、各地方政府、光電公協會及漁民團體代表共同召開漁電共生案場養殖事實查核參考指引修正會議,並於114年7月24日修訂「漁電共生案場養殖事實查參考指引(4.0)版」,強化及細分漁電共生案場查核之時間點、頻率、改善期限及落實追蹤案場後續改善情形,以確保漁電共生案場養殖事實。
發布單位:
教育農林審計處(發布日期:2026-09-17)
被審核機關:
農業部漁業署
施政主題細項:
能源、漁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