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縣文化觀光局旅館及民宿業者檢(稽)查紀錄表件未臻周延,審計機關促請改善,已完成修訂並完備檢查作業
嘉義縣文化觀光局(下稱觀光局)為管理旅館及民宿業者,設計嘉義縣政府旅館業聯合稽查及嘉義縣政府檢查民宿等紀錄表,經審計部臺灣省嘉義縣審計室查核發現,部分重要檢查項目未納入紀錄表,經函請研謀改善,已修訂檢查紀錄表,並完備檢查作業。
審計室指出,觀光局為管理旅館及民宿業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37條第1項規定,針對旅宿業經營者之經營管理、營業設施,實施定期或不定期檢查,並設計嘉義縣政府旅館業聯合稽查及嘉義縣政府檢查民宿等紀錄表,訂定各項檢查項目,以提升檢查效益。
然而,審計室於114年11月查核發現,依據發展觀光條例裁罰標準第9條附表5第25項規定,民宿經營者,擅自擴大營業客房部分,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擴大部分並勒令歇業,惟觀光局相關檢查紀錄表,尚未將「業者有無擴大營業情事」納列為檢查項目,難以有效導正業者非法行為,發揮檢查效益,審計室遂於115年1月函請觀光局研謀改善。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觀光局已於115年3月完成修訂「嘉義縣政府旅館業聯合稽查紀錄表」及「嘉義縣政府檢查民宿紀錄表」,將「業者有無擴大營業情事」列為必要檢查項目,以強化檢查作業,提升對旅宿業者經營、管理及營業設施檢查效益。
發布單位:
嘉義縣審計室(發布日期:2026-09-11)
被審核機關:
嘉義縣文化觀光局
施政主題細項:
休閒觀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