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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警察局部分單位用電契約容量偏高,審計機關促請改善,已調整契約容量及計費方式,撙節電費支出

金門縣警察局分局調整用電計價方式節省電費支出情形
金門縣警察局分局調整用電計價方式節省電費支出情形

  金門縣警察局及所屬依其用電需求,與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電公司)訂定用電契約容量。經審計部福建省金門縣審計室查核發現,警察局本部、勤務大樓、金城分局及金湖分局等4單位與台電公司訂定契約容量有偏高情事,經函請研謀改善,業經檢討調整契約容量及計費方式,節省電費支出。

  審計室指出,政府機關及學校用電效率提升計畫(113至115年)建議,與台電公司訂有契約容量之執行機關(構)學校,應定期檢討合理契約容量值與功率因數,以減少電費支出。台電公司營業規章第46條規定,契約容量達100瓩以上應以高壓供電,又營業規章施行細則第81條規定,高壓供電用戶申請暫停部分契約容量後,其契約容量在50瓩以上者,得申請以高壓方式供電,但電費按低壓需量計費(即高壓供電、低壓計費)。

  然而,審計室於115年3月查核發現,金門縣警察局本部等4單位114年度實際用電需量為契約容量2至8成,其中金城及金湖分局因有部分高壓設備及用電需求,多年來維持契約容量100瓩,以高壓供電付費,未妥為參考過去用電需量,檢討評估適用台電公司營業規章施行細則第81條之「高壓供電、低壓計費」規定以申請最適契約容量,致繳納較高之基本電費情事,審計室遂於115年5月函請警察局研謀改善。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警察局已檢討評估局本部等4單位用電情形,於115年5月申請最適契約容量,其中金城及金湖分局並獲台電公司同意以高壓供電、低壓計費辦理,預估每年可節省基本電費約32萬餘元,撙節公帑支出。

發布單位: 金門縣審計室(發布日期:2026-09-02)
被審核機關: 金門縣警察局
施政主題細項: 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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