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縣政府公務車輛管理要點未訂定事故賠償基準,審計機關促請改善,已修正管理要點
苗栗縣政府(下稱縣政府)為有效管理公務車輛,訂定「苗栗縣政府公務車輛管理與使用要點」(下稱公務車管理要點),經審計部臺灣省苗栗縣審計室審核發現,縣政府尚未明確規範公務車輛發生事故造成車輛及第三人損傷時相關人員之賠償基準,經函請研謀改善,已修正公務車輛管理要點。
審計室指出,行政機關公共事務之推展,須仰賴機關員工執行,透過制度之完善規範及保障,可減輕同仁過度之負擔,而將公務車輛肇事處理作業明確化,可使全體員工瞭解駕駛公務車肇事之後續處理原則及方式,不再將駕駛公務車輛視為畏途,亦有助於提升員工對機關之信任感及行政程序透明化。
然而,審計室於115年3月查核發現,縣政府訂定之公務車管理要點僅就駕駛人駕駛公務車輛發生事故,應保持現場並立即向附近警察機關及各該主管或授權人員報告,於提出書面報告奉核准後始得進行修復,如涉及保險理賠者,應即時通知保險公司與縣政府行政處,惟未考量民法第188條已就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權益,明定受僱人及僱用人按其責任歸屬規範相關請求權利之立法意旨,依肇事責任比例妥為研訂賠償基準,審計室遂於115年4月函請縣政府檢討改善。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處理情形,縣政府於115年7月修正公務車管理要點,增訂第25點之1、第25點之2、第27點條文,就公務車輛肇事逾保險理賠額度之車輛維修費用及第三人傷亡或財產損失,依公正第三方判定責任程度,訂定駕駛人應負擔之賠償基準;至縣政府轄屬機關學校及各鄉鎮市公所未訂定相關規定者,得參照辦理,以維機關及員工權益,並砥礪注意行車安全。
發布單位:
苗栗縣審計室(發布日期:2026-08-28)
被審核機關:
苗栗縣政府
施政主題細項:
行政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