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礁溪溫泉公園營運費用偏高,經審計機關促請研謀改善,該府業已研提具體改善措施,節省管理維護費用支出
宜蘭縣政府為讓縣民及外地遊客可以體驗礁溪溫泉文化,於民國(下同)92年間規劃礁溪都市計畫區北端東北隅健康休閒專區5.0216公頃公設用地,興建兼具公益及教育性之礁溪溫泉公園供民眾參觀及體驗,截至100年底已投入1億5,678萬餘元設置森林泡湯區、泡腳亭及其周邊景觀等設施,經審計部臺灣省宜蘭縣審計室調查發現,主要設施於100年1月1日正式啟用,該府並對園區內泡湯池進行收費營運,100年度營運結果,收入245萬餘元,支出727萬餘元,入不敷出,主要係人事、水電、設施維護、環境清潔等固定營運費用偏高所致,經審計部臺灣省宜蘭縣審計室建請該府研謀改善。案經該府檢討結果,為減少支出,於101年8月1日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及「宜蘭縣風景遊憩區經營管理自治條例」等規定,與廠商簽訂「民間自行規劃參與宜蘭縣礁溪溫泉公園營運移轉(OT)案」投資契約。
嗣經審計部臺灣省宜蘭縣審計室賡續追蹤其執行成效情形,礁溪溫泉公園業依契約規定於101年9月16日正式委外營運,期間10年,園區內環境及設施管理維護均由廠商負擔,宜蘭縣政府每年除可節省自行管理維護費用支出外,另收取定額權利金100萬元、土地租金10萬元及1%營業收入。
嗣經審計部臺灣省宜蘭縣審計室賡續追蹤其執行成效情形,礁溪溫泉公園業依契約規定於101年9月16日正式委外營運,期間10年,園區內環境及設施管理維護均由廠商負擔,宜蘭縣政府每年除可節省自行管理維護費用支出外,另收取定額權利金100萬元、土地租金10萬元及1%營業收入。
發布單位:
宜蘭縣審計室
被審核機關:
政府採購
施政主題細項:
宜蘭縣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