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國家體育場出借辦理演唱會免收場地及設施(備)使用費,審計機關促請檢討,已增訂相關收費標準,落實使用者付費原則
高雄市政府(下稱市政府)運動發展局(下稱運發局)為行銷高雄,促進觀光經濟,採免收場地及設施(備)使用費方式,吸引知名團體於高雄國家體育場(下稱國體場)舉辦演唱會,經審計部高雄市審計處查核發現,國體場連年營運短絀且逐年擴增,影響場館永續經營,經函請研謀改善,已增訂藝文活動收費標準,落實使用者付費原則,促進財政負擔公平。
審計處指出,依據高雄國家體育場使用管理規則之高雄國家體育場收費標準表規定,借用田徑場(含觀眾席)辦理非體育活動之場地使用費為每一基本時段(4小時為一時段)8萬元或每小時2萬1,000元、水費每小時250元、夜間照明費每小時850元等[下稱場地及設施(備)使用費],惟經市政府專案核准得免收。
然而,審計處於113年3月查核發現,國體場112年1月至113年3月間出借辦理大型演唱會計17場,皆以推動觀光產值,增加高雄能見度,提升國際友好與城市形象等為由,簽准免收場地及設施(備)使用費,並給予各項行政協助,惟該場館110至112年分別營運短絀1,350萬餘元、2,762萬餘元及3,368萬餘元,短絀逐年擴增,仍免收場地及設施(備)使用費,除未符使用者付費原則外,亦影響場館永續經營,審計處遂於113年5月函請運發局研謀改善。
審計處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運發局已於115年5月增訂高雄國家體育場使用管理規則之藝文活動收費標準表,規範演唱會之場地使用費為活動日120萬元(含水電空調費)及門票總收入5%計收(上限500萬元),非活動日每時段10萬或15萬元,夜間照明費每小時2,500元至8,500元等收費標準,促進財政負擔公平及場館永續經營。
發布單位:
高雄市審計處(發布日期:2026-08-28)
被審核機關:
高雄市政府
施政主題細項:
休閒觀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