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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聯合後勤司令部辦理空軍「MJU-7A/B火焰彈」採購案,耗費6千餘萬元採購之彈藥無法使用,經審計部查核後陳報監察院,業由監察院糾正

MJU-7A/B火焰彈
國防部聯合後勤司令部〔以下簡稱聯勤司令部,民國(下同)102年1月1日改隸並更名為陸軍後勤指揮部〕於94及97年度各辦理一次空軍「MJU-7A/B火焰彈」採購,數量均為3萬5,000枚,共計7萬枚,契約總價分別為3,230萬餘元及3,080萬元。空軍98年3月執行之操演,投擲117枚94年度採購之火焰彈,全數未正常燃燒,聯勤司令部爰向承商提起訴訟,經於99年8月達成和解,由承商賠償採購契約總價3,230萬餘元,惟實際追償結果,承商幾無所得或資產,鉅額公帑無法獲償;另空軍98年7月執行之訓練,投擲120枚97年度採購之火焰彈,其中有115枚未正常燃燒,聯勤司令部提起訴訟,因未能妥為舉證釐清相關因果關係與責任歸屬,經法院於100年4月判決敗訴確定,採購總價3,080萬元未能獲償。
案經審計部派員查核發現:火焰彈為空軍常用彈藥,並無不能安排實際測試或性能檢驗情形,因空軍司令部未同意協助於戰機上實施裝載並執行投擲測試,採購契約均僅規定以目視檢查辦理驗收,致耗費6千餘萬元兩次採購之火焰彈,於日後執行年度操演訓練時,始發現無法正常使用;聯勤司令部於採購契約驗收方式(目視檢查)權益保障不足之情況下,未於付款條件另作妥慎之預防性規範,降低購入不良品之風險,肇致94年度採購不良品後,97年度再次重蹈購入不良品之覆轍,又因未能及時有效防範未然,事後求償無門;且造成火焰彈可正常使用之數量不足,影響空軍使用火焰彈防止戰機遭熱追蹤飛彈攻擊之戰備整備與教育訓練等,核有重大違失。經審計部依審計法第17條規定,於101年6月14日陳報監察院,經監察院調查後,於102年4月18日糾正國防部。(詳監察院糾正案文)
發布單位: 第二廳
被審核機關: 國防
施政主題細項: 國防部空軍司令部、國防部聯合後勤司令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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