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訂頒海洋其他有效保育措施之區域認定辦法,惟實施近1年尚無認定實績,審計部促請研謀改善,已公布認定3處海洋有效保育區
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下稱海保署)順應國際趨勢,積極推動海洋其他有效保育措施區域(Other Effective area-based Conservation Measures ,OECMs)之認定,並訂定「海洋保護區以外海洋其他有效保育措施之區域認定辦法」(下稱認定辦法),自114年7月1日施行,受理海洋有效保育區之申請、認定作業,以利達成於2030年保護地球30%陸域及海域面積之全球保育目標。經審計部查核發現,距海保署訂頒認定辦法已近1年,尚無認定實績,經函請檢討改善,已公布認定3處海洋有效保育區。
審計部指出,海保署鑑於透過劃設OECMs,可多樣化、彈性方式擴大海洋保育範圍,依海洋保育法第6條第2項之規定,訂定認定辦法,自114年7月1日施行,受理海洋有效保育區之申請、認定作業。海保署另辦理「114-115年海洋其他有效保育措施之區域(OECM)認定試辦計畫」(下稱OECM試辦計畫),主要進行海洋有效保育區之潛力區域調查與認定、管理策略評核、成效監測追蹤,並與國際進行交流,以強化海洋保育成效,因應氣候變遷之挑戰。
然而,審計部於115年4月查核發現,OECM試辦計畫已評估中油觀塘液化天然氣廠等4處海域為海洋有效保育區之潛力區域;惟截至115年4月底止,距認定辦法訂頒已近1年,因作業程序耗時,尚無認定海洋有效保育區實績,經於同年5月函請行政院督促海洋委員會及所屬研謀改善。
審計部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海保署持續透過OECM試辦計畫等,協助潛力場域釐清申請條件及管理架構,截至115年5月31日止,已公布認定觀塘液化天然氣廠未開發區、和平工業區專用港及離岸風力發電第一期計畫等3處海洋有效保育區,並將持續發掘海洋有效保育區潛力區域,鼓勵符合條件之管理單位依認定辦法提出申請,以保護生物多樣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