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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永康垃圾資源回收(焚化)廠底渣清運涉有不經濟支出,經審計機關督促檢討改善,已重新規劃清運路線

永康焚化廠底渣清運情形
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經管之臺南市永康垃圾資源回收(焚化)廠,垃圾混燒後產生之底渣,原全數進入安定衛生掩埋場掩埋,影響掩埋容積,民國(下同)100年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補助2,425萬餘元(35%),該局自籌5,255萬餘元(65%),合計8,086萬餘元,辦理垃圾焚化底渣再利用計畫,委由專業廠商將底渣清運至再處理廠處理後,供作道路級配粒料再利用,並有效延長掩埋場使用年限。
審計部臺南市審計處查核該計畫辦理情形,發現永康焚化廠之受託營運管理廠商係將底渣先載運至位處焚化廠北邊之安定衛生掩埋場存放,再由安定掩埋廠運至位處屏東之底渣再處理廠處理,運送路線顯有重複,致該局須同時支付焚化廠受託營運管理廠商及底渣再處理廠相關清運費用,顯有不經濟支出。經該處於101年5月22日函請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檢討改善,據復自102年4月1日開始,由底渣再處理廠商直接至永康焚化廠載運,因清運距離縮短,該局經與底渣再處理廠議價結果,再處理單價由101年每公噸1,470元,102年降為1,420元。以102年底渣再利用計畫27,348公噸估算,每年節省清運及再處理經費約481萬餘元,至委託契約結束(117年2月29日止),約可節省7,220萬元。
發布單位: 臺南市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環境保護
施政主題細項: 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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