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核發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案件人員獎勵金,比率未臻妥適,經審計機關促請檢討改善,每年約可減少700萬餘元公帑支出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為改善環境衛生,保護環境品質,鼓勵執行人員推行環境清潔及污染防治成效,訂定「處理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案件人員獎勵金支領要點」,依該支領要點三規定:「本獎勵金之分配總額,不得超過實際罰鍰收入30%」;另臺北市政府訂頒「臺北市檢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獎勵辦法」,檢舉人可獲配實際罰鍰收入30%至50%獎勵金。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衛生稽查大隊依據上開支領要點及獎勵辦法提撥之檢舉獎金,經核算民國99年度提撥獎金數額占檢舉案件罰鍰收入比率高達59.91%(檢舉案件罰鍰收繳金額1,865萬餘元,核發檢舉獎金及提撥環保獎勵金,金額各為557萬餘元及559萬餘元,合計1,117萬餘元,估算提撥獎金數額占檢舉案件罰鍰收入比率約59.91%),致罰鍰收入實際解繳市庫金額僅約40%,經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函請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檢討妥處。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檢討結果,自民國100年度起環保人員依支領要點分配獎金之比率由30%調降為20%,經核算每年約可減少700萬餘元獎勵金支出。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檢討結果,自民國100年度起環保人員依支領要點分配獎金之比率由30%調降為20%,經核算每年約可減少700萬餘元獎勵金支出。
發布單位:
臺北市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環境保護
施政主題細項: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