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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辦理市地重劃,部分抵費地長年未按指配用途使用,遭人占用及閒置,經審計機關促請研謀改善並報告監察院,該府業已採取改善措施

臺中港特定區(市鎮中心)市地重劃區抵費地雜草叢生
臺中市政府(前臺中縣政府及改制前臺中市政府)為促進土地整體開發利用,帶動地方均衡發展,自民國(下同)54年起,以公辦市地重劃方式,由該府地政局辦理臺中市各期(區)市地重劃業務,並設立市地重劃作業基金。截至100年底止,已辦理完竣25個重劃區,重劃總面積計2,382餘公頃,其中中正、惠來、豐樂、旱溪、軍功水景、四張犁、福星、大里(一)、豐南、甘蔗崙、大里(二)、西湳、臺中港特定區(市鎮中心)及南陽等14個市地重劃區內尚有未售出抵費地計92筆,面積21餘公頃,價值78億1,116萬餘元。經審計部臺中市審計處調查發現:臺中市政府地政局未積極聯繫有關機關價購特定用途之抵費地(9筆,面積7餘公頃,價值24億895萬餘元),致需地機關未適時辦理價購;或長年未按指配用途使用或任其閒置,影響土地使用效能;重劃前地上建物為既有廟宇,臺中市政府地政局未依規定妥適處理,逕行留設為抵費地,重劃後又未積極妥善處理,長期遭宗教團體無償占用,肇致抵費地無法順利完成處理;又部分待標售抵費地管理不善,致有遭人占用(9筆,面積0.5餘公頃,價值2億68萬餘元)、或閒置(52筆,面積8餘公頃,價值23億3,965萬餘元)或雜草叢生;長年未積極妥適處理重劃區內待標售之抵費地,亦未研訂後續處理計畫,致抵費地未能充分利用,並徒增財產管理負擔;未積極催繳讓售予政府機關之售地價款,致重劃區完成已逾10至18年之久,鉅額欠款仍未收訖等未盡職責及效能過低情事。經依審計法第69條規定,於101年8月6日通知臺中市市長查明妥適處理,並報告監察院。
案經審計部臺中市審計處追蹤改善結果,臺中市政府已核予相關違失人員申誡2次處分,並研謀具體改善措施,已於101年7月及102年2月標售部分抵費地計32筆,金額16億2,307萬餘元,並與使用單位簽訂土地代管契約,101年度計收租金551萬餘元,另訂定「臺中市政府地政局抵費地管理維護計畫」,以管理抵費地、維護環境衛生及防止遭占用。
發布單位: 臺中市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地政
施政主題細項: 臺中市政府地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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