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報廢拆除建築物間有未經主管機關審核及估算可變賣有價廢料,經審計機關促請研謀改善,已建立標準審核程序及廢料變賣計價原則,強化報廢案件內控機制並增裕縣庫
南投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辦理報廢拆除建築物作業情形,經審計部臺灣省南投縣審計室審核發現,間有未依南投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規定經由教育處、財政處及建設處等相關主管機關審核報廢拆除適當性及估算可變賣有價廢料等缺失,影響縣庫收入,經促請南投縣政府研謀改善。
嗣經審計部臺灣省南投縣審計室追蹤其改善情形,南投縣政府已於民國(下同)101年3月修正縣有建築物辦理報廢拆除相關書表及增列拆除數量價值計算方式,建立管理機關及各主管機關標準審核程序,並於101年7月訂頒「南投縣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工程預算書編列原則」,將相關拆除廢料變賣價值之估算方式納入規範,並通函所屬各機關學校遵循,強化報廢案件內部控制機制。經統計101年3月起至102年3月底止,已增加拆除鋼筋、鋁等有價廢料變賣收入212萬餘元。
嗣經審計部臺灣省南投縣審計室追蹤其改善情形,南投縣政府已於民國(下同)101年3月修正縣有建築物辦理報廢拆除相關書表及增列拆除數量價值計算方式,建立管理機關及各主管機關標準審核程序,並於101年7月訂頒「南投縣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工程預算書編列原則」,將相關拆除廢料變賣價值之估算方式納入規範,並通函所屬各機關學校遵循,強化報廢案件內部控制機制。經統計101年3月起至102年3月底止,已增加拆除鋼筋、鋁等有價廢料變賣收入212萬餘元。
發布單位:
南投縣審計室
被審核機關:
公共工程
施政主題細項:
南投縣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