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營建署辦理污水下水道用戶接管工程,部分設計及施工與「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標準」有間,經審計部通知檢討改善,內政部已修正該標準,使設計與施工有所準據,以提升工程品質及公共服務水準
依內政部民國97年4月30日修正之「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標準」第11條規定,用戶排水管渠應以順向接入人孔或陰井,接入高度不得低於主管之水位,且不得凸出內壁,其接合處應有防滲防漏設施;同標準第33條規定,建築基地內、後巷或私設通路(不通行汽車者),人行道、寬度6公尺以下道路、寬度超過6公尺道路,其污水管渠埋設覆土深度分別為20公分至120公分不等。經審計部抽查內政部營建署辦理部分污水下水道分支管網及用戶接管等工程,發現其後巷用戶污水排水管連接至配管箱或陰井時,排水管明顯凸出於內壁;另部分工程有設計與施工埋管深度不足情形,均與上開設備標準有間,經通知內政部營建署檢討改善。
內政部函復已於民國101年12月17日修正發布「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標準」,考量管渠採塑化類材質者,因需裝設止水墊圈,以防地層錯動或地震,造成鬆脫而漏水,故修正第11條規定為得凸出內壁,惟以不超過管徑十分之一為限;另於第33條條文增列側巷之覆土深度為40公分以上,及私設通路之覆土深度為60公分以上,以符實際需要。以上修正,使規範更臻周延,設計與施工均有所準據,以避免管材鬆脫或埋管覆土不足,肇致管線損壞污水滲漏情形,提升工程品質及公共服務水準。
內政部函復已於民國101年12月17日修正發布「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標準」,考量管渠採塑化類材質者,因需裝設止水墊圈,以防地層錯動或地震,造成鬆脫而漏水,故修正第11條規定為得凸出內壁,惟以不超過管徑十分之一為限;另於第33條條文增列側巷之覆土深度為40公分以上,及私設通路之覆土深度為60公分以上,以符實際需要。以上修正,使規範更臻周延,設計與施工均有所準據,以避免管材鬆脫或埋管覆土不足,肇致管線損壞污水滲漏情形,提升工程品質及公共服務水準。
發布單位:
第五廳
被審核機關:
環境保護
施政主題細項:
內政部營建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