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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未將拆除物料及剩餘土石方等有價資材辦理標售,逕以廢方運棄造成資材浪費,經審計機關促請研謀改善,已依規定辦理標售,增裕庫收4,949萬餘元

彰化縣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工程預算書編列情形,經審計部臺灣省彰化縣審計室於民國(下同)99年4月間調查發現,舊有建築物或公共設施拆除有價物料,及營建工程有價剩餘土石方,間有未依規定辦理標售繳庫,逕以廢方處理,除造成資材浪費外,另需支付廠商運棄費用,增加公帑不經濟支出等缺失,經函請彰化縣政府研謀改善。
嗣經審計部臺灣省彰化縣審計室持續追蹤其改善情形,彰化縣政府已於99年12月21日訂頒「彰化縣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工程預算書編列原則」,主要規範項目有公共工程營建土石方資源有效利用之處理原則,及舊有建築物或公共設施拆除有價物料殘值或標售收入之編列方式等內部作業規範,並自100年1月1日起實施,復於100年6月9日列入該府採購稽核小組稽核事項,據以督促所屬各機關學校落實執行,強化內部控制機制,自實施日起至101年底止,該2年已增加鋼筋、瀝青混凝土、土石方等有價物料標售收入4,949萬餘元。
發布單位: 彰化縣審計室
被審核機關: 公共工程
施政主題細項: 彰化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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