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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臺北縣政府辦理新店溪左岸中正橋周邊高灘地整治,耗費鉅額公帑徵收部分已淹沒於水域中之土地,經審計機關調查後核有重大缺失陳報監察院,業由監察院糾正

徵收淹沒水中土地示意圖
前臺北縣政府(於民國99年12月25日改制為新北市政府)為加強河岸保護、改善河岸環境景觀及高灘地空間使用,於99年度徵收新店溪左岸中正橋周邊河川區域內私有土地面積44,969平方公尺,以興辦「新店溪左岸中正橋周邊高灘地整治工程」。經審計部新北市審計處100年調查發現:該府於辦理徵收作業之協商會議與現場測量時,即已得知部分私有土地淹沒於河水水域中,惟未依據徵收法令規定,考量徵收之必要性,及徵收土地計畫書未按實填寫土地現況,逕予辦理徵收及協議價購等疏失,肇致耗費公帑6,463萬餘元徵收之5,246平方公尺土地因淹没水中無法使用;且徵收土地未按核准計畫及所定期限使用,致約有1,329平方公尺土地閒置,增加經費1,637萬餘元;又本案用地取得費用6億544萬餘元,屬該府重大施政計畫,惟未納列施政計畫送請年度計畫及預算審查小組審議即逕行辦理,亦未按期辦理實際進度與預定進度之差異分析及編製「重大計畫預算執行績效分析表」,審查程序未臻完備,並有規避計畫、預算審查及執行績效考核等重大缺失。經審計部依審計法第17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6條後段規定,於101年9月4日陳報監察院,案經監察院立案調查後,於102年2月7日糾正新北市政府(監察院公報第2852期)。
發布單位: 新北市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水利
施政主題細項: 新北市政府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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