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營建署補助民眾設置防水閘門(板),未審慎評估需求戶數,且補助作業規範未臻明確合理,影響整體執行成效,經審計部陳報監察院,業由監察院糾正
內政部營建署補助民眾設置防水閘門(板),未審慎評估需求戶數,且補助作業規範未臻明確合理,影響整體執行成效,經審計部陳報監察院,業由監察院糾正
內政部營建署為減少民眾因建築物積水造成生命財產損失,於民國(下同)98年度及100年度補助積水建築物及凡納比颱風受災地區民眾設置防水閘門(板),依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調查預估需求數10萬2,286件,編列補助經費40億9,020萬元。經審計部調查結果,發現前置規劃作業有欠周延,實際施作僅3萬2千餘件,需求數超估7萬餘件,實際支用10億5千萬餘元,預算執行率僅25.78%;補助作業規範訂定欠周,1年內修正5次,肇致各市縣經費核銷作業須重新辦理,徒增行政負擔;補助對象及條件未臻明確合理,致各市縣政府執行認定標準不一,爭議及民怨不斷,且補助對象擴及一般公私銀行、大飯店、工廠、賣場、倉庫、寺廟、閒置空屋及違章建築等,悖離「供人居住合法建物」之補助意旨;未考量民眾需求及實用性,訂定不同材質之補助標準,肇致民眾設置防水閘門(板)之材質、品質及價格不一,廠商浮報價格案件頻仍,衍生各市縣政府經費核銷爭議;辦理實地督導作業,未依專案稽核發現之缺失,積極研謀改善措施,督促各市縣政府檢討改進等未盡職責及效能過低情事,經依審計法第69條規定,於101年6月13日函請內政部查明妥處,並報告監察院,案經監察院立案調查後,於102年2月7日糾正內政部及營建署(監察院公報第2852期)。截至102年2月底止,宜蘭縣、雲林縣、嘉義縣及屏東縣等4縣政府,已清查申報不符規定者646戶,計收回補助款210萬餘元。
內政部營建署為減少民眾因建築物積水造成生命財產損失,於民國(下同)98年度及100年度補助積水建築物及凡納比颱風受災地區民眾設置防水閘門(板),依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調查預估需求數10萬2,286件,編列補助經費40億9,020萬元。經審計部調查結果,發現前置規劃作業有欠周延,實際施作僅3萬2千餘件,需求數超估7萬餘件,實際支用10億5千萬餘元,預算執行率僅25.78%;補助作業規範訂定欠周,1年內修正5次,肇致各市縣經費核銷作業須重新辦理,徒增行政負擔;補助對象及條件未臻明確合理,致各市縣政府執行認定標準不一,爭議及民怨不斷,且補助對象擴及一般公私銀行、大飯店、工廠、賣場、倉庫、寺廟、閒置空屋及違章建築等,悖離「供人居住合法建物」之補助意旨;未考量民眾需求及實用性,訂定不同材質之補助標準,肇致民眾設置防水閘門(板)之材質、品質及價格不一,廠商浮報價格案件頻仍,衍生各市縣政府經費核銷爭議;辦理實地督導作業,未依專案稽核發現之缺失,積極研謀改善措施,督促各市縣政府檢討改進等未盡職責及效能過低情事,經依審計法第69條規定,於101年6月13日函請內政部查明妥處,並報告監察院,案經監察院立案調查後,於102年2月7日糾正內政部及營建署(監察院公報第2852期)。截至102年2月底止,宜蘭縣、雲林縣、嘉義縣及屏東縣等4縣政府,已清查申報不符規定者646戶,計收回補助款210萬餘元。
發布單位:
第五廳
被審核機關:
營建
施政主題細項:
內政部營建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