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核定榮民公司進入解散清算程序,該公司申請並經核准領回舊制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賸餘款近1年,仍未辦理領回,審計部促請改善,已領回並註銷公司稅籍
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榮民公司)經行政院核定自109年5月1日起進入解散清算程序,經審計部查核發現,榮民公司向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勞動局申請領回舊制勞工退休金準備賸餘款,經核准近1年,該公司仍未領回,經函請檢討改善,已領回相關賸餘款1億1,641萬餘元,有效加速清算作業。
審計部指出,依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下稱勞退金辦法)第9條規定,事業單位已無適用本法退休金制度之勞工無須依勞動基準法支付勞工退休金時,得報經當地主管機關核准,領回其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之賸餘款。112年底榮民公司帳列勞工退休金準備賸餘款尚餘短期墊款(墊付舊制勞保員工退休金)749萬餘元及預付退休金(遞延退休金成本)8,895萬餘元,尚未清結。
然而,審計部於113年3月查核發現,榮民公司適用勞動基準法提撥之勞退舊制員工已於110年12月31日全數離退,相關退休金及資遣費均由該公司發放完畢,該公司乃於111年8月18日依上述規定向當地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勞動局申請領回勞工退休準備金賸餘款,且於112年4月11日獲准,惟該公司近1年仍未領回,審計部遂函請退輔會檢討妥處。
審計部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榮民公司已於113年4月領回舊制勞工退休準備金賸餘款1億1,641萬餘元,並償還安置基金1億1,735萬餘元,同時向財政部臺北國稅局信義分局辦理該公司稅籍註銷事宜,加速清算作業。
審計部指出,依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下稱勞退金辦法)第9條規定,事業單位已無適用本法退休金制度之勞工無須依勞動基準法支付勞工退休金時,得報經當地主管機關核准,領回其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之賸餘款。112年底榮民公司帳列勞工退休金準備賸餘款尚餘短期墊款(墊付舊制勞保員工退休金)749萬餘元及預付退休金(遞延退休金成本)8,895萬餘元,尚未清結。
然而,審計部於113年3月查核發現,榮民公司適用勞動基準法提撥之勞退舊制員工已於110年12月31日全數離退,相關退休金及資遣費均由該公司發放完畢,該公司乃於111年8月18日依上述規定向當地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勞動局申請領回勞工退休準備金賸餘款,且於112年4月11日獲准,惟該公司近1年仍未領回,審計部遂函請退輔會檢討妥處。
審計部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榮民公司已於113年4月領回舊制勞工退休準備金賸餘款1億1,641萬餘元,並償還安置基金1億1,735萬餘元,同時向財政部臺北國稅局信義分局辦理該公司稅籍註銷事宜,加速清算作業。
發布單位:
審計部第二廳(發布日期:2024-11-29)
被審核機關: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施政主題細項:
行政管理,內部控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