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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東縣政府未依規定訂定土資場遠端監控資訊及紀錄設備之規格標準,審計機關促請改善,已訂定相關標準並落實查核管理

臺東縣政府遠端監控連線土資場畫面
臺東縣政府遠端監控連線土資場畫面
臺東縣政府(下稱縣政府)為有效管理營建剩餘土石方,於104年1月12日訂頒臺東縣營建剩餘土石方管理自治條例(下稱營建剩餘土石方自治條例),以維護環境衛生與公共安全,經審計部臺灣省臺東縣審計室查核發現,縣政府未依所頒營建剩餘土石方自治條例訂定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下稱土資場)遠端監控資訊及紀錄設備之規格標準,不利土資場剩餘土石方流向管制作業,經函請研謀改善,縣政府已訂定臺東縣土資場遠端監控資訊及紀錄設備設置標準,據以推動執行及落實查核管理。
審計室指出,縣政府為因應公共建設日益增加,有效落實剩餘土石方管理作業,訂頒剩餘土石方自治條例,以維護環境衛生與公共安全,依該條例第5條及第26條規定,縣政府應對轄內土資場採定期及不定期查核土資場相關設施,包括遠端監控資訊及紀錄設備等,相關設備之規格及標準,並由縣政府另定之。
然而,審計室於112年3月查核發現,縣政府未依所頒營建剩餘土石方自治條例規定訂定土資場遠端監控資訊及紀錄設備之規格標準,作為轄內土資場設置之準據及規範,且未查核相關設施建置情形,致部分土資場未設置遠端監控IP,縣政府主管單位無法連結土資場遠端監控系統,即時監控並回溯取得各土資場剩餘土石方進場處理影像,亦無法利用影像與運送憑證及運送報表資料相互查核比對,不利營建剩餘土石方之管理,審計室遂於112年5月函請研謀改善。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各土資場已設置遠端監控設備並連線至縣政府,且縣政府於112年12月訂定臺東縣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遠端監控資訊及紀錄設備設置標準,並自113年6月施行,有利提升營建剩餘土石方管理效率。
發布單位: 臺東縣審計室(發布日期:2024-11-11)
被審核機關: 臺東縣政府
施政主題細項: 營建,公共工程,環境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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