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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能源署辦理縣市共推節電計畫,屆期後遲未督促部分市縣辦理結報並收回補助賸餘款,審計部促請改善,已全數收回補助賸餘款

縣市共推住商節電行動計畫
縣市共推住商節電行動計畫
經濟部能源署(下稱能源署)補助各市縣政府執行縣市共推住商節電行動計畫(下稱節電計畫),經審計部查核發現,部分市縣政府逾計畫期限數年仍未結案,經函請檢討改善,截至113年7月已全數結案及收回相關補助賸餘款計2,851萬餘元,有助提升政府推動節能減碳政策成效。
審計部指出,行政院於106年7月核定「新節電運動方案」,規劃由能源署補助地方政府共同執行節電計畫。經濟部乃訂定縣市共推節電行動作業要點,計畫期程為107至109年,分3期執行,計畫總經費共73.26億元,由執行機關提案申請並經能源署核定後辦理設備汰換與智慧用電等各項節電工作。
然而,審計部於111年10月查核發現,第2期108年底屆期尚未結案者計有臺中市等5市縣政府;第3期109年底屆期尚未結案者計有新北市等6市縣政府,嗣因新型冠狀病毒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而展期,惟截至111年10月底仍未督促上開市縣辦理結案,影響計畫補助效益考核及賸餘款繳回國庫金額,審計部遂於112年1月函請能源署查明妥處。
審計部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能源署已督促各該市縣於112年7月及113年7月辦理結案,並回收補助賸餘款2,851萬餘元(第2期1,343萬餘元、第3期1,507萬餘元),有助提升政府推動節能減碳政策成效。
發布單位: 審計部第四廳(發布日期:2024-11-11)
被審核機關: 經濟部能源署
施政主題細項: 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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