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區國稅局未能掌握外送平臺交易資料,審計部促請改善,已研議運用電子發票資訊建置智慧選案模組
財政部為因應新興網路銷售型態,於109年函釋規定,個人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之銷售額達起徵點時,應申請稅籍登記並報繳營業稅。經審計部查核發現,國稅局囿於網路交易具隱匿性,無法掌握營業人於外送平臺之銷售情形,經函請研謀改善,已研議運用電子發票資訊建置智慧選案模組,以精進課稅資料蒐集。
審計部指出,財政部於109年函釋規定,個人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之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銷售勞務4萬元、銷售貨物8萬元)時,應即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並報繳營業稅;另供應大眾化消費之豆漿店、便當及餐盒等營業人倘銷售額已達開立統一發票標準(20萬元)者,且有透過網路銷售等情形,應核定使用統一發票。
然而,審計部於112年4月查核發現,111年度較具規模之外送平臺計2家,經運用審計稽核軟體分析結果,部分店家為應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卻以個人身分銷售貨物,或個人賣家每月銷售額超過100萬元,卻未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等,各地區國稅局囿於外送平臺業者未提供個人賣家身分識別資訊,致無法掌握是類營業人於外送平臺之銷售情形,遂於112年6月函請賦稅署督促研謀改善。
審計部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各地區國稅局已輔導是類營業人辦理稅籍登記,及調高部分營業人之查定銷售額,並就每月銷售額達20萬元者,改核定使用統一發票;另賦稅署已研議運用電子發票資訊並導入AI技術,建置智慧選案模組,以精進課稅資料蒐集。
審計部指出,財政部於109年函釋規定,個人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之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銷售勞務4萬元、銷售貨物8萬元)時,應即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並報繳營業稅;另供應大眾化消費之豆漿店、便當及餐盒等營業人倘銷售額已達開立統一發票標準(20萬元)者,且有透過網路銷售等情形,應核定使用統一發票。
然而,審計部於112年4月查核發現,111年度較具規模之外送平臺計2家,經運用審計稽核軟體分析結果,部分店家為應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卻以個人身分銷售貨物,或個人賣家每月銷售額超過100萬元,卻未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等,各地區國稅局囿於外送平臺業者未提供個人賣家身分識別資訊,致無法掌握是類營業人於外送平臺之銷售情形,遂於112年6月函請賦稅署督促研謀改善。
審計部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各地區國稅局已輔導是類營業人辦理稅籍登記,及調高部分營業人之查定銷售額,並就每月銷售額達20萬元者,改核定使用統一發票;另賦稅署已研議運用電子發票資訊並導入AI技術,建置智慧選案模組,以精進課稅資料蒐集。
發布單位:
審計部第三廳(發布日期:2024-10-07)
被審核機關:
賦稅署,各地區國稅局
施政主題細項:
財政稅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