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眷舍准予續住之函令因時空環境變遷,有不合時宜情事,審計部促請改善,行政院已公告廢止並另訂相關規定
各機關經管之國有眷舍多為退休人員或其遺眷依行政院歷年函令續住,經審計部查核發現,准予續住函令因時空環境變遷,有不合時宜情事,經函請財政部研謀改善,行政院已廢止相關函令,另訂定「中央機關眷屬宿舍管理要點」,以符合眷舍資源合理使用。
審計部指出,因宿舍資源有限,行政院於72年4月修正事務管理規則,刪除眷屬得申配眷舍,並增訂宿舍借用人退休時應於3個月內遷出等規定,惟為照顧弱勢及孤苦無依之退休人員及其遺眷,原配住人及其眷屬得依行政院歷年有關眷舍准予續住之函令續住,相關函令包括於事務管理規則修正前退休而仍續住之退休人員,或於上開規則修正前配住而於修正後退休之人員,准予續住至宿舍處理為止;另92年8月27日前無自有房屋,及年老、孤苦無依者,該眷舍得暫緩處理等。
然而,審計部於111年4月查核發現,行政院雖核示獲配眷舍之退休人員即得續住,卻未規範配住人之條件;又於92年核示合法現住人於92年8月27日前無自有房屋,該眷舍得暫緩處理,惟之後擁有自有房屋則不在此限等。前開遺眷續住及暫緩處理之相關函令,因時空環境變遷,已不合時宜,為周延眷舍管理,審計部遂於111年6月函請財政部研謀改善。
審計部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行政院已於112年9月廢止及停止適用相關函令,並檢討不合時宜之處,訂定「中央機關眷屬宿舍管理要點」,自114年1月1日生效,及函請各中央主管機關適時向眷屬宿舍現住人宣導依規辦理,以符眷舍資源合理使用。
審計部指出,因宿舍資源有限,行政院於72年4月修正事務管理規則,刪除眷屬得申配眷舍,並增訂宿舍借用人退休時應於3個月內遷出等規定,惟為照顧弱勢及孤苦無依之退休人員及其遺眷,原配住人及其眷屬得依行政院歷年有關眷舍准予續住之函令續住,相關函令包括於事務管理規則修正前退休而仍續住之退休人員,或於上開規則修正前配住而於修正後退休之人員,准予續住至宿舍處理為止;另92年8月27日前無自有房屋,及年老、孤苦無依者,該眷舍得暫緩處理等。
然而,審計部於111年4月查核發現,行政院雖核示獲配眷舍之退休人員即得續住,卻未規範配住人之條件;又於92年核示合法現住人於92年8月27日前無自有房屋,該眷舍得暫緩處理,惟之後擁有自有房屋則不在此限等。前開遺眷續住及暫緩處理之相關函令,因時空環境變遷,已不合時宜,為周延眷舍管理,審計部遂於111年6月函請財政部研謀改善。
審計部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行政院已於112年9月廢止及停止適用相關函令,並檢討不合時宜之處,訂定「中央機關眷屬宿舍管理要點」,自114年1月1日生效,及函請各中央主管機關適時向眷屬宿舍現住人宣導依規辦理,以符眷舍資源合理使用。
發布單位:
審計部第三廳(發布日期:2024-09-26)
被審核機關: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施政主題細項:
財政稅務,公有財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