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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未及早提報國民心理健康第二期計畫之接續計畫,致政策未能連貫執行,審計部促請改善,已提報計畫並經行政院核定

全民心理健康韌性計畫(114-119 年)6 大策略
全民心理健康韌性計畫(114-119 年)6 大策略
精神衛生法第4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掌理事項包括民眾心理健康促進政策之規劃、訂定等。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為提升國人心理健康,辦理國民心理健康第二期計畫(下稱第二期計畫)。經審計部查核發現,第二期計畫已於110年屆期,惟因衛福部未及早提報接續計畫,致政策未能連貫執行,經促請研議改善,衛福部已重新提報計畫,經行政院於113年8月23日核定,以利心理衛生工作推展,俾提升國人心理健康福祉。
審計部指出,衛福部為提升國人心理健康,經行政院於105年11月8日核定第二期計畫,由該部偕同內政部、教育部、法務部、勞動部等部會,結合各市縣政府及民間團體於106至110年間,共同執行心理健康促進、精神疾病防治政策,透由主、協辦機關分年共同執行策略及工作項目,並擬具含過程面與結果面之績效衡量指標,以利推動、檢視及滾動式檢討。
然而,審計部於113年3月查核發現,第二期計畫已於110年底屆期,衛福部迄112年7月12日始將「國民心理健康第三期計畫(草案)」,函報行政院審議,加以計畫之規劃及擬訂未盡周妥,嗣經行政院於112年11月14日函復重新檢討後再行報院,迄113年4月18日止仍未完成計畫修正,致政策未能連貫執行。審計部遂於113年6月函請衛福部積極辦理,以擘劃涵蓋全方位之心理健康政策。
審計部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衛福部已重新擬具「全民心理健康韌性計畫(114-119)(草案)」,包含6大策略、23項子策略及13項關鍵績效指標,計畫經費56億餘元,經行政院於113年8月23日核定,將結合教育部等13個部會共同推動,以全面提升國人心理健康福祉。
發布單位: 審計部第三廳(發布期:2024-09-13)
被審核機關: 衛生福利部
施政主題細項: 醫療保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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